建築公司金星行因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和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名僱員,被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2,000元。
該公司的兩名僱主違反《僱傭條例》規定,較早前遭勞工處檢控。
《僱傭條例》第23條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