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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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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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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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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拖欠工資罰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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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建築公司金星行因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和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名僱員,被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2,000元。

 

     該公司的兩名僱主違反《僱傭條例》規定,較早前遭勞工處檢控。

 

    《僱傭條例》第23條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