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網頁指南主頁
*
* 天氣
*
* 交通情況
*
* 類別:
*
**
財經
*
*
**
教育與就業
*
*
**
社區與健康
*
*
**
環境
*
*
**
治安
*
*
**
基建與物流
*
*
**
行政與公民事務
*
*
*  政府評論
*
* 新聞焦點
*
* 都會生活
*
* 兒童天地
*
* 攝影廊
*
* 短片集
*
* 大眾心聲
*
* 施政報告
*
* 財政預算案
*
* 即日新聞稿
* 新聞稿資料庫
*
* 關於我們
*
*
*
*司法機構
*
*立法會
*
*區議會
*
*網上廣播
*
*宣傳短片
*
*政府資訊中心
*
*公共服務電子化
*


  English繁體簡體純文字PDA
*
*
  2005年3月4日
法庭
*

偽證黑工求減刑敗訴

*

     高等法院今天駁回1名內地居民要求寬減刑期的上訴,維持入獄12個月的判刑。

 

     去年7月,35歲的被告李長利,因管有偽造身份證,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2個月。李長利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指出,為了有效打擊非法勞工,保障本地工人的工作機會,和避免低下層勞工的工資被過分壓低,法庭對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罪行,須以較嚴勵的方法處理。

 

     上訴法庭認為,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即使犯案者是合法在香港,一般而言,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應定為12個月監禁,以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性,和達到阻嚇目的。

 

     假若犯案者,確有出示或利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以掩飾其身份,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其在香港逗留期限,則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應定為15個月監禁。

 

     案情透露,入境處特遣隊隊員去年7月,突擊檢查李長利的住所,並在其住所的木櫃內,搜獲1張偽造身份證,該偽證上載有其姓名和相片。

 

     李長利承認在內地認識1名中間人,該名中間人提議以500元人民幣為他安排偽造的香港身份證,以便他在港尋找工作。

 

     入境處強調,根據香港法例,管有偽造身份證屬違法,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萬及入獄10年。




返回頁頂
* 滅罪運動 *
*
*
* 列印
* 電郵本頁
*
*
*
相關連結
*
*
*
其他新聞:
更多..
*
*
  香港品牌
*
*
*
主頁 | 財經 | 教育與就業 | 社區與健康 | 環境 | 治安
基建與物流 | 行政與公民事務
政府評論 | 新聞焦點 | 都會生活 | 兒童天地 | 攝影廊 | 短片集
大眾心聲 | 施政報告 | 財政預算案 | 關於我們 | 聯絡我們 | 重要聲明
Internet Explorer 5.0/ Netscape 6.0 或以上版本瀏覽可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