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只是解說提名的性質,行政長官的產生程序始終依據《基本法》第45條,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透過民主程序提名。
袁國強今天(12月7日)會見傳媒時強調,當局不認同坊間指「機構提名」是僭建《基本法》的看法。他重申,「可參照」字眼確實出現於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所以當局設計普選制度時,在法律上必須考慮。
他說,四大界別方面,政府要考慮維持均衡參與,因此認為《基本法》《附件一》是往後設計提名委員會組成時的一個良好基礎,絕對可用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