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網頁指南主頁
*
* 天氣
*
* 交通情況
*
* 類別:
*
**
財經
*
*
**
教育與就業
*
*
**
社區與健康
*
*
**
環境
*
*
**
治安
*
*
**
基建與物流
*
*
**
行政與公民事務
*
*
*  政府評論
*
* 新聞焦點
*
* 都會生活
*
* 兒童天地
*
* 攝影廊
*
* 短片集
*
* 大眾心聲
*
* 施政報告
*
* 財政預算案
*
* 即日新聞稿
* 新聞稿資料庫
*
* 關於我們
*
*
*
*司法機構
*
*立法會
*
*區議會
*
*網上廣播
*
*宣傳短片
*
*政府資訊中心
*
*公共服務電子化
*


  English繁體簡體純文字PDARSS
*
*
 2006年5月26日
國際合作
*
港德簽移交逃犯及刑事協定
*
港德簽署移交逃犯及刑事協定
司法合作: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和德國駐港總領事(署理)饒浩民簽署協定。
*

     香港與德國簽署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雙邊協定。根據移交逃犯協定,若要求方要求移交逃犯的罪行可判處死刑,則被要求方可拒絕移交;若所涉罪行屬政治性質,則必須拒絕移交。

 

     這兩份協定,分別是香港特區就國際合作打擊罪行簽署的第15份及第20份同類雙邊協定。

 

     移交逃犯協定列明香港與德國移交逃犯的規定,並載列同類國際協定的慣常保障性條款,包括被要求交還的人所涉的行為,必須在締約雙方的法律下,均屬可判處最少監禁1年的罪行。

 

     若根據協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該罪行可判處死刑,則可拒絕移交;若所涉罪行屬政治性質,則必須拒絕移交逃犯。

 

     規定要求方對被要求交還的人提出的證據,須足以證明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可把該人交付審判;而被交還的人只限於就該次移交所牽涉的罪行受審;以及保障逃犯不會轉交第3個司法管轄區。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主要包括:向有關的人取證或取得陳述、提供資料和紀錄、追尋有關人士或物件、搜查和檢取、充公犯罪得益和犯罪工具、安排有關人士作證或協助偵查等。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和德國駐港總領事(署理)饒浩民,今天分別代表兩地政府簽署協訂。




返回頁頂
* 舉報毒品罪行 *
*
*
* 列印
* 電郵本頁
*
*
*
相關連結
*
*
*
其他新聞:
更多..
*
*
  香港品牌
*
*
*
主頁 | 財經 | 教育與就業 | 社區與健康 | 環境 | 治安
基建與物流 | 行政與公民事務
政府評論 | 新聞焦點 | 都會生活 | 兒童天地 | 攝影廊 | 短片集
大眾心聲 | 施政報告 | 財政預算案 | 關於我們 | 聯絡我們 | 重要聲明
Internet Explorer 5.0/ Netscape 6.0 或以上版本瀏覽可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