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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合作: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和德國駐港總領事(署理)饒浩民簽署協定。 |
香港與德國簽署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雙邊協定。根據移交逃犯協定,若要求方要求移交逃犯的罪行可判處死刑,則被要求方可拒絕移交;若所涉罪行屬政治性質,則必須拒絕移交。
這兩份協定,分別是香港特區就國際合作打擊罪行簽署的第15份及第20份同類雙邊協定。
移交逃犯協定列明香港與德國移交逃犯的規定,並載列同類國際協定的慣常保障性條款,包括被要求交還的人所涉的行為,必須在締約雙方的法律下,均屬可判處最少監禁1年的罪行。
若根據協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該罪行可判處死刑,則可拒絕移交;若所涉罪行屬政治性質,則必須拒絕移交逃犯。
規定要求方對被要求交還的人提出的證據,須足以證明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可把該人交付審判;而被交還的人只限於就該次移交所牽涉的罪行受審;以及保障逃犯不會轉交第3個司法管轄區。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主要包括:向有關的人取證或取得陳述、提供資料和紀錄、追尋有關人士或物件、搜查和檢取、充公犯罪得益和犯罪工具、安排有關人士作證或協助偵查等。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和德國駐港總領事(署理)饒浩民,今天分別代表兩地政府簽署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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