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裁定,1間位於大埔的中式酒樓及其60歲男董事,利用盜版音樂錄像向顧客提供卡拉OK服務,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20,000元及10,000元。
去年11月3日,海關人員突擊搜查該酒樓,並檢獲3台載有盜版卡拉OK音樂錄像檔案的伺服器電腦、18台有關的客戶端電腦及一批影音器材,總值約30萬元。
其後,該酒樓及其1名董事分別被控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
自2001年4月1日修訂的《版權條例》實施以來,連同這宗案件,海關共偵破37宗有關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音樂錄像的機構盜版案件。
海關呼籲各卡拉OK、酒吧及酒樓的經營者,在未經版權持有人的特許下,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音樂錄像,均屬違法。
違反《版權條例》,最高刑罰為每件侵犯版權物品罰款50,000元及監禁4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舉報熱線2545 6182,舉報機構侵犯版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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