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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16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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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炳昌妨礙司法公正囚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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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大律師艾勤賢、律師林炳昌和另外兩人,因企圖披露受保護證人的資料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30個月至4年。

 

     首席法官馮驊判刑時指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被告的行為直接打擊司法制度。

 

     廉政專員黃鴻超表示,尊重法庭的裁決。

 

     4名被告包括艾勤賢(59歲)、林炳昌(54歲)、先科國際前主席黃創光(38歲)及公司董事徐敏偲(26歲)。

 

     黃創光早前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年。徐敏偲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0個月;她另被裁定企圖在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名成立,判入獄1年,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林炳昌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年。艾勤賢被裁定兩項企圖披露關於1名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的身份的資料罪名成立,違反《證人保護條例》,被判入獄30個月。

  

     馮驊指出,林炳昌身為律師,有責任保障司法制度不被濫用及受到損害;而林炳昌是有關計謀的策劃者,4年監禁為合適的判刑。黃創光是案件的始作俑者,徐敏偲則曾在宣誓時作虛假陳述;而艾勤賢的行為明顯違反《證人保護條例》。

 

     馮驊早前宣讀判詞時指出,控方主要證人的證供可信;有關證人可靠,而且毫無疑問他們在審訊中已說出事實。

 

     對於廉署就1名受保護證人簽署諒解備忘錄一事,法官裁定廉署在有關事件上全無惡意企圖。

 

     廉署表示,案件是按上訴法庭的要求,其後律政司轉介廉署調查是否有人涉嫌觸犯《證人保護條例》。

 

     廉署強調,廉署一向不懼不偏追查案件,並繼續維持公義及依法執行反貪使命。

 

     案情透露,黃創光、徐敏偲及林炳昌在2004年7月11日至17日期間,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3人在知悉黃創光及其他人士已被廉署逮捕、廉署仍在調查黃創光,以及該調查可能牽涉刑事訴訟的情況下,妨礙、阻撓該調查及可能引起的訴訟程序而設法接觸他們相信或懷疑正與廉署合作、協助調查的1名人士,以查明她對廉署調查人員說過什麼及左右她向廉署提供協助或資料。

 

     徐敏偲在2004年7月16日企圖宣誓下作假證供。艾勤賢則在2004年7月15日及同日另一場合,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企圖向1名記者披露1名保護證人計劃參與者的身份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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