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今天裁定,45歲的宋維樂因訛稱為他人丈夫和父親,干犯兩項串謀欺詐入境事務處控罪罪名成立,每罪各判處入獄6個月;第2項控罪中的3個月刑期,與第1項控罪的刊期同時執行,合共被判監禁9個月。
被告是香港居民,已婚並育有1子;他1990年在內地與其僱主的女朋友結婚,以協助其僱主的私生子辦理入戶手續。
該名內地女子1994年再度懷孕,並在香港逾期逗留,以便分娩。
被告在其僱主要求下,向入境處人員訛稱其僱主的女朋友是他的妻子,協助她辦理保釋手續。
該名女子其後獲准保釋外出,並在港誕下1名嬰兒。被告僱主再次要求他冒認為嬰兒的生父,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入境處正對涉案的僱主及該名內地女子展開調查。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串謀欺騙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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