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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13日
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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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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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內設計公司的僱主梁松偉及香港工商管理學會,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今天在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27,800元及10,000元。

 

     梁松偉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名僱員,被勞工處起訴,涉及的工資超過25,000元。

 

     法院裁定,除繳付法庭罰款外,僱主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兩名僱員。

 

     香港工商管理學會因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完成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名僱員,被判罰款10,000元。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第24條規定,僱主須在僱傭合約完成後7天內支付工資。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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