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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20日
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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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與芬蘭簽移交逃犯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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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與芬蘭簽署移交逃犯協定
移交逃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與芬蘭司法部部長約翰內斯•科斯基寧簽署移交逃犯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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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與芬蘭簽署移交逃犯協定,並於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30天後生效;這是香港就移交逃犯簽訂的第14份雙邊協定,協定列出兩地移交逃犯的條件,並載列其他類似國際協定的慣常保障性條款。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天代表港府與代表芬蘭政府的司法部部長約翰內斯•科斯基寧(Johannes Koskinen)簽署移交逃犯協定。

 

     這是香港就移交逃犯簽訂的第14份雙邊協定,協定列出兩地移交逃犯的條件,並載列其他類似國際協定的慣常保障性條款,包括:

 

•雙重犯罪原則:被要求交還的人所涉的行為,必須在締約雙方的法律下均屬可判處1年以上的監禁罪行;

 

•死刑:若根據協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該罪行可判處死刑,則必須拒絕移交;

 

•表面證據原則:規定要求方對被要求交還的人提出的證據,須足以證明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可把該人交付審判;

 

•政治罪行原則:若所涉罪行屬政治性質,則必須拒絕移交逃犯;

 

•特定罪行原則:被交還的人只限於就該次移交所牽涉的罪行受審;

 

•保障逃犯不會再轉交第3個司法管轄區。

 

    《逃犯條例》為實施有關協定提供必須的法律基礎。協定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30天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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