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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27日
公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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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3宗非法取水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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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署

     去年共有9名違例者,因非法從消防設施取水而被定罪;另有8名承建商因非法使用街上消防栓或水管的水而被判罪款;而46名違例者則因非法取水而被定罪。

 

     水務署今天表示,去年全年,有9名違例者因非法從消防設施取水作洗濯用途,被定罪及罰款750 - 2,000元不等。

 

     另有8名承建商,因非法利用位於北角、上環、深水埗、長沙灣、上水及元朗街上消防栓或水管的水作建築用途,被定罪及罰款500 - 4,800元不等。

 

     還有46名違例者,因非法經由沒有接駁水錶的內部供水系統,或政府支水管取水而被定罪,判罰款500 - 4,200元不等。

 

     水務署重申,從消防設施取水作非救火用途,或非法經由未經水錶量度的內部供水系統取水,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可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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