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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5日
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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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集團須查核藥物真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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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

     �生署署長林秉恩表示,醫生及醫療集團的管理人員,接收所訂購的藥物時,須查核藥物的真確性,並簽妥及交回單據予有關的供應商,同時妥善保存存放及處方藥物的記錄。

 

     林秉恩林秉恩今天在深水�公共�生檢測中心與醫療集團管理層會面,簡述現行規管藥劑製品進口、供應、儲存及使用的相關法例。

 

     根據法例,有關供應商必須持有批發商牌照、製造商牌照或藥房牌照,才可合法向醫生供應藥劑製品。

 

     醫生及醫療集團的管理人員,在接收其訂購的藥物時,必須查核藥物的真確性,並簽妥及交回單據予有關的供應商。林秉恩也呼籲業界必須妥善保存存放及處方藥物的記錄。

 

     他表示,來歷不明和未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註冊的藥劑製品,其安全性、效能及品質均未能肯定,有潛在危險。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供應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生署本周稍後再為其他醫療集團舉辦類似的簡布會,詳情可瀏覽�生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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