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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16日
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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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安排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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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福利及食物局宣布,修訂《領養條例》,令沒有親屬關係人士如需領養,必須經由社會福利署或獲認可的非政府機構安排。

 

     日後社署或獲認可的非政府機構,也可安排跨國領養,提高香港需要被領養的小孩找到領養父母的機會。

 

    《領養條例》多項附屬法例今天今天刊憲,旨在改善現行本地領養安排,並使《關於跨國領養的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在香港實施。

 

     有關附屬法例包括《2005年領養(修訂)規則》、《公約領養規則》、《跨國領養(締約國)令》、《公約領養(不在涵義內)令》及《2004年領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中國大陸今年9月26日確認《關於跨國領養的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表明《公約》由2006年1月1日起在中國生效,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有關法例下周三(12月2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2006年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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