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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8日

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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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園北�全面翻新要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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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房屋署強調,1999年在「租者置其屋計劃」下出售竹園北�前,已維修公眾地方及租戶自行申報單位內有損壞的地方,並在屋�出售後的7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期內,負責結構構件維修工程。

 

     因此,竹園北�業主有責任維修樓宇,而業主要求在保證期結束前動用公帑,再作全面翻新的維修,並不合理,也不能無限度動用公帑作雙重資助。

 

     竹園北�的樓齡約17 - 18年,因日常損耗而需要維修的情況,以樓齡相若的屋�而言,並不罕見。

 

     租置計劃下出售的公屋單位,房委會均注資相等於每戶14,000元的款項,用作維修基金,以應付屋�售後約10年的大型維修工程。

 

可動用基金作維修

 

     就竹園北�而言,截至今年3月底,維修基金結餘約9,170萬元,而每月從管理費撥備用作日後維修及日常保養的儲備金,也達2,100萬元。

 

     因此,業主立案法團可考慮動用維修基金及從管理費撥備的儲備金,維修該等屬日常損耗的維修項目。

 

     房署在1999年出售樓宇前,已動用300萬元為樓宇進行狀況勘查,並進行出售前的樓宇修葺工作。

 

     房署為竹園北�提供的7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明年3月31日屆滿。

 

保證期內履行承諾

 

     在保證期內,房委會負責所有結構構件的修葺工程,包括修葺混凝土剝落及出現裂縫的地方;並繼續履行承諾,修葺樓宇結構安全保證所涵蓋範圍的維修工程。

 

     房署自樓宇出售後,處理的結構構件維修個案達1,800宗,包括修葺混凝土剝落及出現裂縫的地方,工程總費用為140萬元。

 

     管業處由去年7月至今年7月,已轉介200多宗個案予房署處理,工程費用約15萬元。

 

     房署基於善意,承諾在竹園北�維修3項非結構構件,包括承托冷氣機的石屎底板、外牆三角窗,以及連於單位外花槽的混凝土剝落及出現裂縫的地方。

 

善用公帑合情合理

 

     不過,業主必須在明年3月31日前,透過管業處通知房署有關維修要求。

 

     房署重申,必須善用公帑,而處理法團的訴求是從合情、合理的角度出發,不能無限度動用公帑作雙重資助。

 

     目前房署在竹園北�擁有約25%的物業單位,按比例與其他業主共同負責維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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