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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8日
綜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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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新移民領綜援增近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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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

     社會福利署署長鄧國威表示,居港不足1年的18歲以下綜援受助人人數飈升,由2003年的731人,增至2004年的2,766人,佔在同年新來港18歲以下人士的21.7%,增幅達278%。

 

     鄧國威今天出席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時表示,在2004 - 05年度的首11個月,用於18歲以下和18歲或以上新來港人士的綜援開支,分別為9億4,800萬元和9億9,700萬元。

 

     綜援居港7年規定去年1月1日生效後,截至今年2月底的14個月,社署共收到1,582 宗申請人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後獲准來港定居而年滿18歲的個案,其中198宗獲酌情批准、17宗不獲接納、1,230宗由申請人撤回,另有137宗正在處理。

 

全年綜援開支料21.2

 

     社署預期,本年度用於新來港人士的綜援開支為21億2,200萬元,較對上年度增2%,其中用於18歲以下和18歲或以上人士的開支,分別為10億3,400萬元和10億8,800萬元。

 

     鄧國威指出,綜援的居港7年規定,有助鼓勵有工作能力的新來港人士盡可能自食其力,毋須倚賴福利援助;也同時提示準移民,在來港定居之前,須審慎計劃,確保有足夠經濟能力自給自足。

 

     他說,有關政策不僅可確保社會資源得到合理分配,也讓全由公帑資助而毋須供款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長期持續發展。

 

社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

 

     綜援的居港7年規定,並不適用於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18 歲以下的人士,則可獲豁免任何居港的規定;在這之前,未成年人士須符合居港1年的規定。

 

     鄧國威說,綜援並非是有需要人士的唯一援助,政府也有向新來港人士提供其他形式的援助和支援。

 

     對於有真正困難的人士,社署署長可以行使酌情權,向不符合居港7年規定的成年人士發放綜援。

 

     新來港人士不論居港多久,均可獲得其他形式的協助和支援,包括就業支援服務、緊急救濟、慈善信託基金補助金、醫療費用豁免、幼兒服務、實物支援、以及獲轉介入住單身人士宿舍和到日間援助中心用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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