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內有關欠薪的最高刑罰,明天(3月30日)起由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表示,提高罰則可向僱主傳達清晰的信息,即欠薪是嚴重罪行。
勞工處近年加強打擊拖欠工資的僱主,今年首兩個月,因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共96張。
張建宗指出,勞工處十分重視違例欠薪的問題,除提高最高刑罰外,也繼續巡查及嚴厲執法。
勞工處在有足夠證據下,將檢控違例欠薪的僱主,因此,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因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2002年的139張,增至去年的587張,升幅超過320%。
僱主有法定責任依時支付工資,《僱傭條例》第23、24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完成或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沒有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向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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