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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4日
擴展法援制度  調解更多糾紛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刑事司法工作是法院的重要工作,量刑是刑事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由法院行使獨立司法權力來履行。

 

     判罰的主要目的,在於懲罰、阻嚇、預防和更生。這4個目的都是以公眾利益為依歸。但是,有時為了達致某一目的,會判處較重的刑罰,而為了達致另一目的,則判處較輕刑罰。

 

     在量刑時,法官必須考慮案中所有具體情況,在各項目的之間,權衡輕重。法庭在判處刑罰時,將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某類罪行是否猖獗,以及其猖獗程度是否備受社會關注。

 

     法官以法例所訂的最高刑罰作為量刑的參考,把當前案件的情況,與可能適宜判處法定最高刑罰的最嚴重同類案件比較,從而作出量刑決定。

 

     如法定的最高刑罰仍不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便由行政和立法機關考慮修訂法例以應所需。上訴法庭也會就一些罪行訂立量刑指引,以期量刑準則基本上趨向一致。

 

     法庭每天都要就大量案件量刑。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都各有不同,要在所有案件中判處公正而合適的刑罰,實在是法庭極具挑戰及艱巨的工作。

 

量刑平衡多項因素

 

     有人說,量刑是門藝術,而非科學。無疑,這並不是數學方程式可以解決的運算過程,而是在多項考慮因素中求取平衡的量刑決定。最終而言,法庭所判處的刑罰要取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這點非常重要。

 

     輿論認為,個別案件的刑罰不當,或嫌過嚴,又或是過寬,這是時有發生的事情。考慮到這項工作的性質,各界對個別判刑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是可以理解的,而有關意見也會受到尊重。

 

     香港社會極為重視言論自由這項基本權利。法庭的所有決定,包括量刑決定,都是公開讓公眾討論的。事實上,在充分了解及詳細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法官的量刑理由後,進行討論,實在極具意義。

 

     此外,如律政司司長認為個別案件的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也可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覆核刑罰。

 

     負責實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督導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工作已取得理想進展。就立法程序而言,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對主體法例修訂建議的審議。

 

     至於附屬法例,也即法院規則,督導委員會已於2007年10月再度發出諮詢文件,就進一步修正《規則草稿》的某些修訂建議進行諮詢。

 

各級法官接受培訓

 

     在考慮各界的回應後,《規則草稿》將作適當修改,然後提交立法會有關小組委員會討論。預期主體法例和附屬法例的立法工作,可於2008年夏天今屆立法會會期結束前完成。

 

     全面而充分的準備是成功推行改革的關鍵。有見及此,司法機構在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為各級別法院的法官及支援人員提供培訓。

 

     為法官而設的訓練課程,包括兩次講座和3項為期半天的小組互動環節,所有法官(由本人以至資歷最淺的司法人員)均會參與。該課程由法官策劃,籌備工作正順利展開。

 

     舉辦這些課程需要投放大量資源,包括司法時間。我們也會另行為支援人員舉辦課程。與此同時,法律界當然也會籌辦相關的培訓計劃,讓執業者為改革的落實推行做好準備。

 

     待培訓完成而所需的配套支援措施又準備就緒,改革便可付諸實行。我們的目標日期是2009年4月2日,有關法例也擬於同日生效。

 

     改革我們的民事司法制度是提高司法效能的重大措施。在落實推行後,我們日後應可體驗改革帶來的好處。本人有信心,有關各方、法官、司法機構的支援人員、法律界都會悉力以赴,確保改革成功推行。

 

調解裨益經濟社群

 

     調解是另一解決糾紛的辦法,能補訴訟之不足,推動調解完全符合公眾利益。

 

     作為對抗式的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調解的好處眾所周知:對爭議各方而言,在紛爭初期達成和解,既可減少壓力、節省時間和費用,又可得到圓滿的解決方案,包括使持續的關係得以維繫;對社會而言,則可減少矛盾及達致和諧,對經濟和社群皆有裨益。

 

     我們鼓勵調解並非因為法庭不能應付案件的數量,而是因為它確有其可取之處。相信爭議各方在察悉調解的優點後,也會認為通過調解來解決紛爭,從而達致圓滿的方案,實為符合他們本身利益的做法。

 

     調解的好處在香港已日漸得到認同。本港兩個法律專業組織的理事會都充分了解調解的重要,並銳意推動發展。

 

     發展調解服務也是政府的政策之一。行政長官於2007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將成立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跨界別工作小組,籌劃如何更有效及廣泛利用調解。

 

     在這方面,司法機構也成立了工作小組,由林文瀚法官擔任主席。2008年1月,司法機構在土地審裁處推行試驗計劃,促進建築物管理紛爭的調解。以家事及建築糾紛來說,我們在推動調解方面,可說已有一定成績。

 

     如擬使用調解服務的是已獲得法律援助的一方,我們便應確保調解的費用得由法律援助的資金支付,這是十分重要的。

 

擴展法援調解糾紛

 

     調解也是解決糾紛的方法,而且對爭議各方來說,調解的成效往往比訴訟更令人滿意,因此,我們應向擬試行調解而又獲得法律援助的一方提供調解服務,這樣才是公平合理。剝奪他們接受調解這個有效解決糾紛的機會,是不恰當的做法。況且,如果調解成功,最終還可節省公帑。

 

     因此,本人歡迎律政司司長日前所談及的計劃,就是「政府有意把這個向法律援助婚姻訴訟個案當事人提供撥款進行調解的方法,確立為常設的法律援助服務,並正制訂這個常設制度的細節安排。」

 

     本人相信在適當時機,我們還應考慮將法律援助進一步擴展,以涵蓋其他類別糾紛的調解服務。

 

     若要像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一般,在調解方面步入發展成熟階段,我們要走的路還很漫長。然而,近年這方面的工作已穩步進展,步伐更日漸加快,實在令人鼓舞。

 

     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出任主席的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現已提交最終報告書。本人接納了工作小組的建議,並已促請政府當局積極考慮此事,以及制定所需的法例來推展有關工作。

 

     關於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的問題,歷年來已有不少討論。為了公眾利益,我們應繼續擁有高質素而獨立的大律師隊伍。

 

     與此同時,在法庭進行的訟辯應達到高標準,而且有能力達到這個水平的出庭訟辯人的人數也應有所增加,這才是合乎公眾利益的。

 

     工作小組已就律師出庭發言權這個極具爭論的課題,在顧及公眾利益不同層面的訴求下,擬訂此一設想周全的方案。

 

(以上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2008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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