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已有9年,時至今日,香港仍然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體系,論到把國際投資和業務吸引到亞洲的能力,香港仍然勝人一籌。
雖然有人曾經預測香港沒落,但是「一國兩制」這個史無前例的構想,顯然行之有效。香港雖然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但香港本身的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
自回歸以來,《基本法》對人權提供更全面的保障,香港與國際社會的合作與日俱增,加上本港與內地法律制度在磨合時遇到一些挑戰,這些都使香港的法治更臻成熟。
基本法延續原有法律
簡而言之,在法治精神下,法律要保障政府公平有效的管治,更要維護個人享有的自由和權利。
《基本法》保證了香港原有法律的延續,也保證了法治精神的延續。回歸以後,我們大大擴闊了香港普通法的範疇;除了英國案例,也引用澳洲、紐西蘭、加拿大、歐洲及美國的案例。
要捍�法治和保障市民的權利和自由,司法獨立至為重要,並且得到《基本法》的保障。《基本法》訂明,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取代倫敦的樞密院,作為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
我們有多位來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包括一些英國上議院法官。這些聲名顯赫的法官確保香港的法院保持獨立,並維持高效率的運作。
《基本法》載有19條條文,就某些人權作出保證,例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及宗教信仰自由等;並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這些條文對香港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作出有史以來最強而有力的憲制保障。
人權公法訴訟案激增
自《基本法》實施以來,公法訴訟案件激增,特別是涉及基本人權及自由的案件。
舉例來說,有人質疑警方反對公眾集會的權力侵犯集會自由;有人質疑執法機關進行電話竊聽,違反受憲法保障的私隱權;亦有人質疑政府為對抗禽流感而禁止散養家禽,違反財產應受保障的基本權利。
公法訴訟案件增加,最能彰顯《基本法》中有關人權的保障涵蓋範圍廣泛,而且《基本法》凌駕於與其有牴觸的本地法例,並能確保政府的行為合憲。在這些訴訟中,政府有時勝訴、有時敗訴,這是香港司法獨立的明證。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可解釋《基本法》,但在某些情況下,則須在作出判決前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三次釋法均合法合憲
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3度解釋《基本法》的條文。第1次釋法是與香港居留權的條文有關。第2次釋法是關乎香港的政制發展,而第3次則是與特區行政長官的任期有關。
上述3次釋法,都曾經引起社會人士的爭議,但根據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3次釋法均是合法合憲的。
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清楚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個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普通法律師或許對於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感到不安,但這卻反映了中國憲法的規定。
根據中國憲法,所有全國性法律均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正如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其中1位非常任法官梅思賢爵士在審理1宗案件時說,這是香港和內地兩個制度在《基本法》之下的連繫。
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確實引起一些人士對本港法律制度完整性的擔憂。
不輕易尋求人大釋法
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都非常明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可能造成的影響,因此,我們不會輕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
我相信,「一國兩制」要成功落實,最重要是香港與中央政府必須以開放態度建立互信;而要建立互信,雙方必須坦誠溝通、加深了解。香港與內地明顯有�共同目標,就是讓香港在新的憲制秩序下繁榮發展。
我們必須努力,繼續鼓勵內地多了解我們極為珍惜的普通法傳統。西方社會認為中國在推行法治方面,有些不足之處。可是不能否認,中國近年已取得長足的進展。
中國當局已全力進行有關市場經濟和司法程序的立法和法律改革工作。內地當局已加快鞏固中國法治的改革步伐。香港在這個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與此同時,我們亦應盡力和虛心了解內地的憲法和法律制度,以及為何雙方可能持有不同的見解。
香港既是中國的部分,又是高度國際化的城市,這個雙重身份,正是香港的優勢,也是我們對中國內地的價值所在。
前兩天,我在《信報》閱讀1篇關於「香港會否被邊緣化」的文章,文章作者認為,法治精神已深入港人內心,加上自由言論的監督,人人重法守法,不想以身試法,所以本港法治的優勢就是香港不被邊緣化的保證。這個論點,我深表贊同。
「一國兩制」不再是大家擔心的法律問題,而是香港和內地提升法治水平的機遇。這不單是個口號或願望。我身為香港特區政府的律政司司長,定當克盡己職,實現這個目標。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10月5日出席香港中華總商會青年委員會午餐講座致辭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