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訂明,在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實行「高度自治」的基礎上,中國應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
中國在1997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新的憲制秩序隨之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中英聯合聲明》制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訂明了這個新的憲制秩序。
《基本法》如實反映了《聯合聲明》所作的保證,延續香港法律和法制的承諾,不單在形式上,而且在實際上都得到兌現。
兩法律專業仍強大
香港仍是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英語繼續是香港的法定語文,並且仍是法律上最常用的語文。
香港的兩個法律專業仍然強大而獨立。香港現有約5,500名執業律師和約950名執業大律師;超過800名外地律師在香港提供服務,其中逾300名來自美國。
至於司法機構,香港的法官均根據獨立委員會的推薦而任命。根據《基本法》第92條,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
捍�法治和保障市民的權利和自由,司法獨立至為重要。香港的法院獨立而稱職,我們引以為榮。
美國國務院在《2005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指出:「《基本法》規定司法獨立,香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一規定。基於《基本法》有關保留香港普通法慣例的規定,司法部門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
司法信心亞洲第一
在政治經濟策劃有限公司進行的「亞洲司法體制信心」調查中,香港每年都獲得很高的評級。
這項調查的評級分為10級,0表示最好,10表示最差。在2006年7月19日發表的報告中,香港的評級是1.55,高踞亞洲所有司法體制的首位;新加坡第2,評級為1.87。
與其他地區相比,香港的1.55評級,僅次於澳洲的1.35,但高於美國的1.83。
終審法院是香港最高級別的法院,終審法院的多項判決,對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都有極高的法理參考價值,曾經被英國上議院、澳洲聯邦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和不少權威法律書籍引用。
主動加強反恐措施
在法治方面,香港獲授權與外國司法管轄區訂立適當的司法互助安排。這些安排包括引渡逃犯協定、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協定,以及移交被判刑人協定等。
今天,當大家在紀念911這宗令人傷痛的事件時,我想告訴大家,香港雖然並非恐怖分子的主要目標,但我們在2001年紐約市遇襲後,已大大加強反恐措施,包括制訂有關的本地法例。
制訂這些法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決議,以及打擊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針對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提出的特別建議。
我們的法例賦予保安局局長多項權力,包括可以「凍結」恐怖分子的財產、禁止向恐怖分子供應武器,以及要求舉報可疑的資金交易等。
根據這些法例,我們的執法部門也可以向外國執法機關提供有關情報。香港既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自然與國際社會攜手合作,維持有效的打擊清洗黑錢制度。
促進內地法律改革
香港是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在2001及2002年,更擔任該組織的主席。
在這段期間,我們致力修訂該組織提出的40項打擊清洗黑錢建議;這些建議在2003年獲得通過,成為打擊清洗黑錢的國際標準。
近年,隨�中國經濟騰飛,法律改革的步伐十分迅速。在過去10年,內地制訂或修訂了多項重要的商業法規,包括《仲裁法》、《合同法》、《公司法》和《證券法》。實施這些法規,必須有一些訓練有素的司法和律政人員。
我認為,香港在內地發展法治的過程中,發揮了一些作用。香港與內地關係特殊,與內地人民擁有相同的國籍、語言和文化,有利於為內地法治的發展出力。
法院公正無畏無懼
我認為,巿民提出質疑,並不表示我們的制度出現問題;相反,這現象最能夠彰顯《基本法》中有關人權的保障涵蓋範圍廣泛,而且《基本法》凌駕於與其有牴觸的本地法例,並能確保政府的行為合憲。
至於法院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是法院以中文審訊的情況日趨普遍,令法院與市民大眾的距離拉近。
記錄顯示,我們的法院至今本�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的精神,公正地解釋和執行這些保障。
解釋《基本法》的最終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而非由司法機關擁有,普通法律師或許覺得有點奇怪。但正如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思賢在審理1宗案件時指出,這是香港和內地兩個制度在《基本法》之下的連繫。
地方權力源自中央
我們必須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單一制。在這個制度下,地方政府享有的所有權力,均由全國人大授予。
香港特區享有的所有權力和權限,完全源自全國人大。《基本法》也由全國人大制訂,把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授予香港特區。
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是新憲制秩序的部分,但我們不會輕易向全國人大尋求釋法。
「一國兩制」不再是大家擔心的法律問題,而是香港和內地提升法治水平的機遇。
在香港回歸祖國後的9年,的確發生過一些令人關注的事件。不過,整體來說,我相信我們的法律制度穩固如昔。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9月13日在美國華盛頓巿布魯金斯研究院致辭全文譯本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