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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4日
加強溝通有助中港法制發展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黃仁龍

     我在上月20日接任為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除了為行政長官、政府各決策局、部門和機構提供法律意見外,也負責刑事檢控、法律政策、民事法律、法律草擬和國際法律5個法律專業科別的工作,協助特區政府竭力維護香港的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的傳統,使市民繼續享有《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生活方式。

 

     要完成這些艱巨的任務和職責,實在有賴中央政府、地方領導和律政司司內同事的全力支持。

 

     構建和諧社會,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首要的基石、公眾和政府對法治精神的認同和持守是關鍵性的支柱。

 

     對法律內容的認同,能夠全面以法律作排解紛爭的依歸,那是最理想的。但守法精神最切實的體現,在於即使面對的法律是個人不喜歡或認為不方便的,卻仍然謹守堅持,接受「法律的凌駕性」。這是平穩社會最大的保障。

 

政府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無論任何人,除非違犯明確的法律規定,並被法院裁定有罪,否則不可受到任何處罰,或在個人或金錢上受到損失。

 

     任何政府官員或主管當局如獲法律賦予酌情決定權,必須合法地、公平地和合理地運用這權力,否則所作決定可以在法院被質疑和推翻。任何政府當局、政府官員或個別人士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此外,要締造和諧社會和貫徹法治精神,公眾和政府必須切實執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所有人,無分種族、階級、政見、宗教和性別,都共同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也同時必須尊重其他人也擁有及可享有這些權利,政府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也要秉行這個原則,促成社會上的公平和包容。

 

     法律體制是否建全,取決於法律工作者的素質。要維護和鞏固法治,除了司法和執法機構必須持正不阿外,一支強大而獨立和高水平的律師專業隊伍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香港的法律專業有100多年歷史,但具體的發展,也只是近30、40年的事。現在香港有942名大律師(包括71名資深大律師),5,445名律師,整個法律專業隊伍的總數也不超過6,400人(包括約300名在律政司工作的律師和大律師)。

 

     自從香港大學法學院於1969年成立第1所本地法律學院;香港城市大學於1987年成立第2所法律學院之後,香港的法律事業迅速增長和優化,明年香港中文大學成立香港第3所法律學院後,將會進一步普及法律教育,為香港的法律專業提供更大的人才資源庫。

 

律政司與兩律司會緊密合作

 

     律師專業在香港的運作和發展,主要由兩個律師專業團體負責,因為香港奉行「行業自管」,由申請加入大律師公會或律師會、開業至紀律處分,香港政府都沒有參與兩個專業團體的運作。

 

     但律政司和兩個專業團體長期以來保持緊密的工作關係,在修訂有關的法律之前,不時諮詢他們的意見;兩個專業團體需要修訂有關法律專業的法律和附屬法例,律政司也會協助,並負責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和推動法案的通過。

 

     在協助和推動兩個專業團體建議修訂有關法規之前,律政司除了考慮個別專業本身利益之外,還須要顧及公眾利益,務求達致平衡,鞏固香港的法律制度。現在讓我就近年來律師專業在香港的發展新方向和建議,重點介紹如下。

 

     律師以甚麼形式來執業,除了影響到他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成本、素質和效益外,對整個法律專業的競爭力也有重大的影響。

 

     幾年前,有關法例已被修訂,准許執業律師以「律師法團」的形式執業。以法團公司經營業務的好處,是公司本身可以用法人的身分集資、借貸和簽約。

 

     「律師法團」為「獨立執業」和以「合夥形式執業」的律師提供另1種執業的途徑。預期相關的附屬法例將於本年底或明年初公布。

 

研究有限責任合夥執業

 

     但律師會指出,這個新的執業形式,並不能解決執業律師疏忽犯錯所引起的責任和債務問題。

 

     去年律師會提出建議,研究「有限責任的合夥執業」經營模式,謀求免除沒有犯錯的合夥人個人資產償責的負擔,這項建議仍在積極考慮中。

 

     另1項新發展是關於如何確保客戶因執業律師的過失所引致的損失作出賠償。現時,如承保公司破產,所有投保的律師便會變相成為所有彌償的擔保人。

 

     由於專業彌償計劃的現行安排對律師構成沉重的經濟負擔,律政司很理解香港律師會在減輕負擔方面的建議,不過我們也要確保消費者能夠在保險公司破產時得到充分的保障。

 

     律政司現時與律師會積極尋求以符合公眾利益的方法解決問題。

 

     今年9月14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其中1項建議是撤銷現時對某幾類民事訴訟的限制,容許律師在遇到適合的案件時,可以選擇採用按條件收費的訟費安排。

 

     律師如果敗訴便不收取費用;但如果成功辦理案件,則收取正常收費,另加一筆基於正常收費額計算的額外收費。

 

     這種「按條件收費」與美國採用的「按判決金額收費」不同的地方,在於收費額不會按法庭判決的賠償額計算。各界人士現正討論這項建議的可行性。

 

     此外,有關律師在法院的發言權應否進一步擴大的問題,首席法官已於去年成立工作小組進行研究。

 

助港法律專業開拓市場

 

     律政司與香港特區政府其他部門一樣,認為與內地各機關增進相互了解、建立良好工作關係,對落實「一國兩制」的政策尤為重要。

 

     律政司一直與內地的司法部門和其他政法機關保持緊密聯繫和合作,尤其是在跨境司法合作和協助香港法律專業開拓內地法律服務市場方面。

 

     在中央政府,尤其是司法部對香港法律專業的大力支持,以及前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的悉心策劃和指導下,法律服務成為《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中服務貿易開放的首批專業服務之一。在《安排》的框架下,香港的法律專業能夠更早及更便利地進入內地市場。

 

     根據剛於上月公布的《安排》最新措施,香港律師事務所在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組織聯營時將可享有較大的彈性;此外,放寬限制,允許獲准在內地執業的香港律師同時在港繼續執業,更是香港律師界一直要求的對等待遇,深信一定會受到律師行業的歡迎。

 

關注內地被拘港人情況

 

     我明白《安排》是1項互惠和對等的安排,但我也注意到內地涉及香港人的民商和刑事訴訟不斷增加,香港的大律師和律師將來能否根據個別事件的需要,與內地律師一起以訴訟代理人身分代表當事人出庭,處理相關的訴訟問題,探望在內地被拘留的香港人;香港律師駐內地代表處的居留期限可否再縮減;以及兩地律師事務所的聯營可否進一步放寬等,將是兩個專業團體繼續關注的問題。

 

     另1項受香港居民歡迎的措施是司法部同意律政司的建議,自2005年起在香港設立考場,舉行國家司法考試。

 

     這項新安排為香港法律界和其他有興趣參加考試的香港居民帶來更大的便利,讓有關人士取得內地的法律職業資格後,投入內地的法律服務市場。

 

     2005年的司法考試已在9月17和18日順利舉行,共有240名香港居民完成考試。我希望香港居民能夠在今年的司法考試取得更好的成績。

 

     我深信兩地司法及法律界加強溝通和交流,將繼續為兩地法制和律師業的發展產生互動的作用。

 

     今天,香港的兩個法律專業團體首次同時派出代表團參加今年的論壇,為內地與香港兩地的交流和合作開創了新里程。我期望兩地的法律界能藉此論壇相互觀摩,交流經驗,提升各自的競爭力和專業水平。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11月4日在天津舉行的第5屆中國律師論壇開幕禮上的發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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