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管理的精神,是讓學校的主要夥伴,共同參與校政、制訂最切合學生需要的政策,使家長及教師更加了解學校的措施,使學校管理更臻完善,進而提升教學效能。
近年,政府把更多的權力下放,讓每間學校有更多的空間,就學生的需要制訂政策。
政府每年投放大量資源於教育上,1間資助中學每年約需4,000萬元,而1間資助小學每年約需2,000萬元。政府及社會人士自然是希望資源運用得最好,讓學生受惠,因此有需要進一步落實校本管理。
家長教師學校最佳夥伴
令學生有效地學習,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我們深信家長及教師是學校的最佳夥伴。
家長是最熟識及了解學生需要的人士,而教師是學校教育的設計者和執行者,因此,讓家長及教師直接參與校政的決策,了解問題,共同協作,改善教學效能,提升學生學習的果效,是有確切的需要。
他們直接參與學校的決策,更可以增加校政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以提升學校的團隊協作精神,從而自我完善。
集思廣益完善學校管理
來自不同社會崗位的家長,可以為學校提供更多不同的意見及專業知識,法團校董會將能集思廣益,使學校管理工作更臻完善。
教育統籌局在2002年提出《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目的就是透過法例,確立家長和教師共同參與學校的管治架構,提高學校管理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使公帑得以妥善運用。
1997年教育統籌委員會提出的「校政執行委員會」,已不能滿足今日社會的訴求。因為校政執行委員會的成員須由辦學團體委任,辦學團體擁有最終的否決權。
有助校管更透明更問責
同時,校政執行委員會的職責也只限於諮詢層面,或局限於某些範疇的決策,而非就學校的整體政策、規劃、人力資源、財政、評估及自我完善等範疇,透過共同參與決策,作出整體決策,達致真正的權責合一,保障學校管治的透明度和提高問責性,使學校的管理更臻完善。
由於我們期望做到讓家長和教師參與,我們必須有基本的要求。故此,條例草案建議,每間學校須設立由各主要夥伴組成的法團校董會,其中必須最少包括1名由選舉推選出來的教員校董,以及1名由選舉推選出來的家長校董。這是我們要求共同參與和透明問責的「底線」。
我必須再強調,今天在立法會審議的條例草案所提出的校本管治架構,是從1990年代初期推出的試驗計劃,經過超過10多年的醞釀,反覆討論、廣泛諮詢,至2002年12月才提交立法會首讀。
堅持家長教師直接參與
在審議期間,教統局也吸納各方面,包括辦學團體的意見,並作出相應的修訂。但在一些最基本的原則上,即每間學校須設有本身的法團校董會,讓家長及教師直接參與決策,我們必須堅持。
我們期望,校本管理可以全面落實,而非由指定的家長和教師代表,方可享有參與的權利。
總結一些參與學校的經驗,家長及教師的加入校董會,會帶來更廣泛的觀點及經驗,強化學校管理的制度;即使遇到意見不一時,經討論、溝通及深入了解,使不同意見得以調和,達致共識,令學校發展得以向前邁進。
由此可見,有些辦學團體惟恐家長和教師加入校董會帶來麻煩,令學校無法推行辦學團體的抱負和使命,實在是過分憂慮吧!
(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鄭文耀5月4日就校本管理在報章發表以上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