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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4日

校本管理交公眾裁決

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
羅范椒芬

    《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要求資助學校成立包括有家長和教師代表在內的法團校董會,希望通過相關人士的參與,結合集體智慧,促進校本管理,提升教育質素。

 

     條例草案自2002年12月引入立法會,草案審議委員會先後召開30次會議,並舉行4次公聽會,關注條例的辦學團體、家長、社會人士已就問題反覆辯論。草案審議委員會於本年3月下旬,完成所有原則問題的討論,並己達成共識,進入條例逐項審議階段。

 

     很可惜,當議會的工作進入最後階段時,儘管辦學團體關注的問題和要求亦已反�在多項修訂上,兩大辦學團體再度提出激烈的反對,令草案陷入新一輪的爭議中。

 

     為令公眾人士多一點理解條例草案的內容,我嘗試以問答的形式闡釋各辦學團體所提出的爭論點:

 

1 校本管理是「權力下放」還是「中央集權」?

 

     理想的教育要做到「因材施教」,不放棄任何一個學生。因此,每間學校都必須按學生的背景、能力和學習需要而制訂教學目標,以及訂定策略和資源分配的優先次序。

 

     有見及此,政府近年陸續放寬資助則例的規限,讓學校在人事管理和資源運用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

 

     隨�權力下放,政府有責任建立機制,要求受公帑資助的學校增加決策透明度,並直接向服務對象(家長)和公眾問責,因此建議資助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成員包括辦學團體、校長、家長、教師和校友的代表及社會人士,以達到互相制衡的效果,令政府不必插手學校的管理。

 

     由此可見,「中央集權」之說,實在毫無根據。

 

2 校本管理是否架空辦學團體?

 

     辦學團體是香港教育制度的特色,亦是政府的合作夥伴。過往如是,將來亦然。

 

     政府在分配校舍或建校用地時,是和辦學團體簽訂合約的,而辦學團體也要履行合約條款,包括按申請書內的辦學理念和具體建議,提供優質教育。這些理念和建議必須由校董會執行。

 

     條例草案規定,辦學團體有權制訂校董會的章程,而校董會亦必須按辦學團體訂下的辦學宗旨行事;辦學團體可以委任60%的校董會成員和委任校監同時出任校董會主席,以確保辦學團體的辦學理念得以貫徹執行。

 

     條例草案規定家長和教師代表可以各佔兩席,但只有一票。經委員會修訂的條例草案進一步加強對辦學團體的保障,讓辦學團體可委任替代校董,以確保每一次會議都有足夠人數,保障辦學團體的基本利益。

 

     事實上,家長和學校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學生好。家長參與校董會有助加強溝通,令家長更清楚了解學校的教學策略和價值觀,強化家校合作。

 

3 為什麼要把校董會法團化?

 

     法團校董會作為獨立的法人團體,將會承擔與學校有關的法律責任,免除校監和校董成員承擔個人的法律責任,令義務工作的校董可以更安心。

 

     條例草案列明,除非個別校董沒有真誠行事,否則毋須為校董會所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事情而招致的民事法律責任作出承擔。

 

     相比現行的《教育條例》,條例草案為校董提供更大的法律責任保障,有助吸納家長和社會人士參與學校的管理工作。

 

4 政府保留的權力是否過大?

 

     條例草案並沒有賦予常任秘書長額外的權力。根據現行的《教育條例》,常任秘書長有權在學校出現問題時委任校董,目的是協助學校改善管理。當學校重回正軌時,常任秘書長委任的校董便會離開。

 

     事實上,政府有責任確保資助學校運作良好,以保障學生的利益,委任校董只是其中一種方法。過往的記錄顯示,政府並不會輕易運用這項權力。

 

     由1997年至今,政府曾委派校董進入6間學校,原因不一,包括涉及懷疑虐待學生、財政紊亂,和其他非法行為等。政府必須保留介入校董會的權利,以防萬一。

 

5 政府罔顧辦學團體反對而強行立法?

 

     香港自1991年起推行校本管理,初期鼓勵學校制訂周年計劃和年終報告。1997年《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建議到2000年,每所學校應推行校本管理,讓家長、教師和校友參與學校管理和決策工作。

 

     可惜直至2003年,仍只有16%的學校有家長和教師參與校董會。自2000年推行教育改革以來,政府逐步下放權力。

 

     展望未來,這趨勢仍會持續,因此,有必要立法規定所有學校都成立獨立的校董會,並加入該校的家長、教師和校友代表。

 

     條例草案規定1個5年的過渡期,到2010年才全面實施。由1991 - 2010年,前後共20年,相對於香港的發展速度,校本管理實在只能算是緩步推進。

 

     我們必須�調,對於辦學團體的顧慮和關注,已多番作出讓步,已到了退無可退的地步,但基於理念上的根本分歧,故只有交由立法會代表公眾裁決,到底辦學團體要全權控制全由公帑資助的學校是否合理。

 

(以上為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6月3日就校本管理在報章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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