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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4日

兩地律師繼續探索更緊密合作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
梁愛詩

     我十分高興能夠出席第7屆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其中一個重要環節是北京香港律師合作交流研討會。感謝司法部、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司法局各位領導出席這次研討會,支持兩地律師的合作和交流,並感謝北京市律師協會、香港律師會協辦這次活動。

 

     北京香港律師合作交流研討會,目的是探討《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中開放法律服務業政策和條文的解讀,兩地律師的服務情況,以及如何運用《安排》的規定更緊密的合作。

 

     還有就一些專題研究,例如區制法律衝突、知識產權的保護、企業融資和反傾銷領域等問題,我相信與會各位定必獲益良多。

 

     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經於今年6月 29日簽署,6個附件也在9月29日完成。《安排》的簽署,使我們大大鼓舞,它為香港帶來生機。

 

     有人認為,香港既然是世界上其中貿易最自由的城市,還有什麼利便可以提供給內地企業和服務行業?有人或會問《安排》是否完全是中央給我們送大禮?《安排》又會否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

 

     答案是:《安排》的法律根據是《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24條第8款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5條:在不損害其他世貿成員的利益,和在中國入世協定中沒有作出承諾的事項,內地和香港成為1個區域經濟體,可以作出互惠的安排(例如多項零關稅,服務行業的市場進入等),而不違反世貿的協定。

 

     在中國未有全面向外開放前,透過兩地的經貿服務經驗,能夠適應一些經濟全球化會帶來的衝擊,並把經貿服務帶到國際習慣的水平,提升兩地人才的素質,好處是長遠和宏觀的。

 

     只有在1個國家之內,兩地可以不分彼此、共享繁榮,建立如此密切的關係。只有在兩制下,才能夠在1個國家內有兩個世貿的成員,可以達成協議,作出《安排》的安排。

 

    《安排》給香港律師提供了更容易的市場進入:毋須或減短居住時限的規定,容許他們參加外國律師所不能參加的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有限度的中國法律執業資格,容許他們受僱於內地律師,並建立新的聯營制度,的確為我們帶來了不少好處。

 

     可是,香港律師在內地提供的服務,沒法不涉及內地企業或外資在內地的投資或業務,因而必須與內地同業合作,特別在訴訟方面,更非內地同業的參與不行。

 

     又例如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它所需要的不但是香港律師的服務,還需要內地同業的服務。

 

     因此,內地市場的開放,不會引起兩地律師的惡性競爭,而是互動互補,它會強化和提升兩地法律服務素質,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企業融資、金融業務、證�、知識產權及資訊科技等專門領域上,兩地合作,憑�各自的優勢,可以形成一支具競爭力的國際法律服務大軍,乘�國家經濟蓬勃發展的勢頭,邁向國際市場,為國家對世界經濟的領導地位作出貢獻。

 

     我很感謝司法部律公司周院生副司長,為我們就《安排》中互相開放法律服務業務的政策和條文作解讀,並介紹配套規則的情況。

 

    《安排》的簽署,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的通過一樣,只是一個開端,如何具體落實安排,是很不容易的事。

 

     目前我們要做的工作很多:第一,有關香港律師受僱於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規定,香港律師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辦法,還有聯營的管理辦法等,都正在草擬中。香港同業已就這些事宜表達了他們的意見,我們希望法規能盡量完善。

 

     第二,兩地律師如何能利用《安排》的機遇,要經過對兩地市場的考察和同業間的溝通,建立服務網絡,也要經過一段時期的觀察和實踐,才能充分發揮《安排》的作用。

 

     第三,除《安排》第19條建議組成的聯合指導委員會外,我期望與各地司法廳、局成立工作小組,使《安排》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能及早經友好協商而解決;並按第15條積極研究兩地法律服務者的資格互認,推動兩地法律界人才的交流。

 

     最後,《安排》重視5個原則,即: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符合世貿的規則;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以及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因此,《安排》的範圍還會不斷充實擴展。有些業界的要求,未能一步到位,兩地律師要繼續探索如何更緊密的合作。《安排》是一個有生命力的制度,不斷成長,不斷擴大,經過實踐而完善。

 

(以上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10月24日出席在北京舉行的北京香港律師合作交流研討會致辭全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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