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貿易、工業和法律服務全球化,涉及多語言和多文化的爭議,無可避免會日漸增加。
以仲裁解決的國際政治問題也會較多。這些爭議可能會因語言或文化的差異而更形複雜。
1963年,大�•馬連哥夫(David Mellinkoff)在其《語言與法律》一書中寫道:「法律是一門有關文字的職業。
「然而,在浩瀚的法律文獻中,專門講述有關法律語言的著作,只是茫茫大海�的一粒細沙。」
幸而,在過去40年,這粒細沙已增大了很多。城市大學在這方面的研究建樹良多,實在值得稱許。有關Generic Integrity in Legal Discourse in Multilingual and Multicultural Contexts的研究計劃更開創先河。
香港的語言問題
多年來,香港一直面對很多有關法律語言的問題。在香港這個社會,市民是以中文溝通,由於我們採用以英語施行的法律制度,法律界必須找尋辦法,作為解決語言分歧的橋樑。
最初,我們的主要策略是倚賴法庭傳譯主任和雙語律政書記提供協助。一直以來,很少法律或法律教科書是以中文撰寫,或很少聆訊能夠獲准以粵語進行。這情況直至最近才有所改變。
直至1997年回歸時,所有香港法例均有兩套具同等效力的真確文本,一為英文文本,另一為中文文本,而所有法庭均獲准在適當的情況下以粵語進行法律程序。
這些措施非常重要,但要做的工作仍有很多。目前,只有在裁判法院才有超過50%的案件以中文審理。
不過,香港在過去20年已取得長足的進展。在雙語制度方面,可能有不少有用的經驗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分享。這確實為語文和法律專家提供了豐富的研究機會。
國際仲裁
國際仲裁所引出的語言問題,與19世紀以來香港所面對的語言問題十分相似:假如有關的仲裁法律所用的語言,與簽訂協議各方所用的語言不同,我們要怎辦呢?
仲裁應該以哪種語言進行?怎樣才能克服協議各方之間或各方與仲裁人之間文化上的差異?
採用仲裁方法來解決國際糾紛,理由有數方面。
首先,大家普遍覺得仲裁比訴訟中立。目前沒有真正為解決跨國商業糾紛而設的國際法庭,要提出訴訟,往往須在被告人或原告人居住國家的法院提出。
這容易令人認為法院有實際偏頗或令人覺得法院可能會有偏頗的情況。
仲裁提供中立的仲裁員小組,而雙方亦可選定在第3者國家進行仲裁。可是,此舉會引致更多語言問題。
仲裁的另一個優點,見於裁決可在其他國家強制執行的程度。
《紐約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承認和執行其他締約國作出的裁決,而這項公約適用的國家超過130個。
就這方面而言,仲裁裁決遠比法院判決更為優勝,因為在海外執行法院判決,一般要憑藉雙邊協議執行,而這些協議所涵蓋的國家較《紐約公約》為少。
與法院判決比較,仲裁裁決提供更大程度的終極性,因為就仲裁裁決提出上訴的機會較受限制。
仲裁程序與大多數法律程序不同之處,是仲裁程序不會公開進行。對商家而言,他們傾向於閉門解決糾紛,以免公開他們的合約安排和糾紛。
仲裁還有其他優點,包括仲裁員具備專業知識、仲裁程序富彈性、仲裁程序較為快捷,而且更具成本效益。
仲裁及其他解決爭議的替代方法縱然取得成功,我們也不應滿足於現況。仲裁機構及其他提供解決爭議替代方法的組織,都面對來自本地和國際間愈來愈強的競爭。
調解糾紛是一門服務行業,就像其他服務行業同樣須面對全球性的競爭和受到市場力量的左右。
唯一的生存之道,是確保所提供的服務可與競爭對手媲美,或比它們更為優勝。
從語言角度來探討這些服務,有助我們決定仲裁服務是否正如經常為人所宣稱的具有吸引力。
使用者的意見
我們可從其他地區的研究略知仲裁服務使用者的看法。
美國的一項調查,曾請國際仲裁的當事人按重要程度將各項因素分級排列,結果是絕大部分人認為仲裁過程是否公平和公正十分重要。
費用、效率、收到的金錢賠償,以及仲裁員的專業知識等4個因素,則同佔第2位。裁決的終極性則佔第3位。
令人詫異的是仲裁程序是否保密一點,相對而言卻不太重要。
至於程序是否公正方面,這點須要考慮到實質上和程序上的公正問題。實質上的公正指取得「正確」的結果。程序上的公正則指結果是透過「正確」的方法而達致的。
人們對程序的看法,向來十分重要。為要使仲裁服務的使用者覺得程序是公正的,就有需要讓他們知悉程序的主要特點和結果。
避免使用法律術語、採用簡便的程序,都有助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使有關程序更易為人接受。尋求解決語言問題的方法顯然會有幫助。
另有其他研究指出,一些經常出現的因素,足以影響當事人是否覺得調解糾紛的程序公正,這包括裁決者是否中立;裁決者有否公平對待當事人和考慮他們的看法及需要;裁決者是否對當事人保持禮貌和尊重。
從這些研究可見,仲裁員所採用的程序起�關鍵作用,能令所作的仲裁在表面和事實上都達致實質上和程序上的公正。
香港的國際仲裁
這些國際仲裁的好處是所有國際仲裁中心所共有的。不過,各個仲裁中心之間當然為招攬業務存在競爭。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自1985年成立以來,得到政府全力支持,累積了不少專業知識,並建立了良好聲譽,成為區內首要的仲裁中心之一。
香港具備多項優勢,作為理想的仲裁地方,包括地理位置適中、一流的基礎設施、通訊設備及交通網絡,優良的住宿設施,以及切合時代的《仲裁條例》。
香港的裁決可在《紐約公約》締約方的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得到執行。
究竟香港擁有甚麼優勢,能夠切合多語言和多文化仲裁的大會主題?
首先,適用於國際仲裁的法例是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為基礎的。
《示範法》於1985年6月獲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採用,並於1985年12月獲聯合國大會通過。
聯合國大會「鑑於有需要令仲裁程序一致,以及國際商業仲裁做法的特別需要」,向各國推薦《示範法》。
制定示範法的目的,是回應有關國家法律對仲裁所引起的關注。本地法常被認為不宜用於處理國際案件,且本地法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
在《仲裁條例》中,收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的條文,不單可以為香港締造一個適宜進行國際仲裁的環境,還可以確保適用法律是參照國際承認的法律文本制定。
如在香港進行仲裁,可以避免許多因使用外地仲裁法而引致的語言問題。
在語言和文化的層面上,香港具備其他優勢:
•香港對亞洲地區的調解風格特別容易產生共鳴,也精於糅合中西方的調解技巧;
•匯聚精通英語的律師和仲裁員提供國際仲裁服務,也有精通中文、熟悉中國事務和中國法律的律師,辦理調解內地交易糾紛的工作;
•法制建基於國際尊崇的普通法原則,而該等原則現同時以中英文使用,且中英文是全球最廣泛使用的兩種語言。
與內地的聯繫
剛才我已提及香港的地理位置。中國加入世貿後會刺激內地產品和服務的國際貿易大幅增加。
香港的位置,加上我剛才提及的優勢,令香港成為一個特別有利的地方,適合在此為內地的國際商業合同糾紛進行仲裁。
香港特區政府正積極把香港推廣為一個可解決內地國際商貿糾紛的中心。
根據常規,內地涉及國際合同的當事人,可同意香港的法例適用於該合同,或因該合同而引起的糾紛亦可在香港解決。
為此,香港特區政府鼓勵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或合營企業的合營方,在香港談判和簽署涉外合同,選用香港法律為適用法律,並選擇香港法院或仲裁機構作為解決糾紛的機構。
香港發展為糾紛調解中心對香港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但我們認為這發展對內地和外國商人也同樣有利。
內地當事人能夠與香港律師直接溝通。這些律師熟悉內地情況,對內地市場運作有充分的認識。
香港鄰近內地,內地的當事人不用跑到老遠的外國去參與訴訟。
香港律師憑�多年來的經驗和國際視野,可提供高水平的專業服務,並且願意將技術轉移,與內地律師分享經驗,彼此增進專業水平。
基於上述理由,我深信外國商人也會認同,香港是一處調解糾紛的理想地方。在內地發生的國際糾紛,若能在香港仲裁的話,必定能夠達致三贏局面。
(以上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於10月2日出席香港城市大學舉行的會議就「國際仲裁的法律和語言」致辭全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