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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7日

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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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檢討個人資料轉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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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表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正全面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包括第33條。當局將研究私隱專員的建議,並在考慮有關各方利益後,定出最恰當的未來路向。

 

    《條例》第33條禁止把個人資料,從香港移轉至沒有妥善資料保障法例的地方。

 

     俞宗怡今天在立法會回覆議員曾鈺成的提問時指出,實施第33條將對商界有重大影響,特別是銀行及電訊界的越境資料移轉活動。

 

     她指出,民政事務局已就本港銀行越境資料傳輸手法研究報告提出的政策方案,與私隱專員商討。

 

     私隱專員正全面研究有關條例,考慮第33條是否實際可行;並已參加了亞太經合組織跨境私隱規則研究小組。

 

     該小組負責制訂跨境私隱規則,促進負責任和承擔責任的資料跨境傳輸,並避免製造不必要的障礙。

 

     俞宗怡表示,個人資料使用者如違反《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向其發出執行通知。

 

     違反執行通知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如屬持續罪行,可被判每天罰款1,000元。

 

     使用者若違反《條例》的任何規定(保障資料原則除外),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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