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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20日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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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修例草案四月呈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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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周五(3月23日)刊憲,4月25日提交立法會,修訂多條條例及附屬法例。

 

    《條例草案》按早前終審法院的裁定,建議廢除《破產條例》第30A(10)(b)(I)條,以免不合理地限制《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旅行權利。

 

     香港終審法院較早前在1宗案件中裁定,「公共秩序」一詞在法律與秩序上的涵義,應與《公安條例》第14(1)、14(5)及15(2)條所指的「公共秩序」分開詮釋。《社團條例》也有類似的條文需要因應這項判決而作出修訂。

 

     鑑於自殺罪行已取消,《殺人罪行條例》第5(1)條「參與該另一人自殺或」,以及第5(2)條「自殺或」等字句應該予以刪除。

 

     考慮到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1宗已作出判決的案件中的意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其中1條將予修訂,以提高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的最高刑罰。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另一案件中所提的意見,也導致律政司建議擴大法庭在刑事案中發出虛耗訟費命令的權力。

 

    《條例草案》也建議修改多條條例,包括《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法律執業者條例》、《高等法院規則》、《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條例》、《釋義及通則條例》和《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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