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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30日
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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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祥內幕交易三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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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幕交易審裁處裁定,王斌、戴正楠和伍世岳曾就啟祥集團上市證券進行內幕交易,罰款25,000 - 50,000元、12個月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並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利潤,合共約30萬元。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麥明康擔任主席,何家樹和羅志成為成員的審裁處,已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啟祥集團(現稱東方明珠創業)上市證券的研訊報告書。

 

     審裁處一致裁定王斌、戴正楠和伍世岳曾進行內幕交易,並作出有關命令。

 

     王斌罰款50,000元,並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獲取的利潤185,808.63元。

 

     戴正楠罰款35,000元,並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獲取的利潤57,526.27元。

 

     伍世岳罰款25,000元,並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獲取的利潤48,854.62元。

 

     3人在12個月內,未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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