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審裁處裁定,王斌、戴正楠和伍世岳曾就啟祥集團上市證券進行內幕交易,罰款25,000 - 50,000元、12個月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並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利潤,合共約30萬元。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麥明康擔任主席,何家樹和羅志成為成員的審裁處,已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啟祥集團(現稱東方明珠創業)上市證券的研訊報告書。
審裁處一致裁定王斌、戴正楠和伍世岳曾進行內幕交易,並作出有關命令。
王斌罰款50,000元,並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獲取的利潤185,808.63元。
戴正楠罰款35,000元,並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獲取的利潤57,526.27元。
伍世岳罰款25,000元,並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獲取的利潤48,854.62元。
3人在12個月內,未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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