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表示,《非應邀電子信息條例草案》建議採取「選擇不接收機制」,規管源自香港和海外發送到香港的電子信息,包括電郵、傳真和預先錄製的信息;但專人致電的信息不受規管。
條例草案明天刊憲,7月12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條例最快可望於下個立法年度獲通過,並分階段生效,初步預計給予業界3 - 6個月的寬限期。
電訊管理局今年上半年接獲1,700宗有關促銷電話的投訴,傳真、短信和電郵分別有577、64和5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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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規管: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左圖)和副秘書長黎陳芷娟(右圖)表示,《非應邀電子信息條例草案》建議採取「選擇不接收機制」,規管源自香港和海外發送到香港的電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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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平今天在政府總部向傳媒表示,條例草案須在處理濫電子信息,和容許香港發展以電子形式促銷作為合法推廣途徑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不窒礙中小企生存
香港98%的商業機構屬中小企,僱員人數佔私營機構勞動人口約50%。發出電子通訊,是其低成本市場推廣方式。因此,王永平強調,立法建議不應窒礙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黎陳芷娟指出,人對人的促銷來電,需要推銷商投放大量人力資源和時間;故相對於預先錄製的信息,其可能滋擾收信人的程度較小。
她表示,日後如人對人的促銷對收信人構成滋擾,便積極考慮把這類促銷來電納入規管範圍。
王永平指出,條例草案訂明,發出的商業電子信息,必須附有發信人的正確資料,如姓名和電子地址,以便收信人要求以後不再接收信息。
信息標題不得誤導
信息不得含有誤導收信人的標題,發信人也不得隱藏來電線路的識別資料。
條例草案建議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發信人可向收信人發送電子信息,但必須提供免費和運作正常的取消接收選項,讓收信人可要求停止向其電子地址發送電子信息;並在發信人發出有關電子信息後至少30天內有效。
為配合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條例草案將授權電訊管理局局長設立「拒收信息登記冊」,以便收信人選擇不再接收所有電子促銷商發出的商業電子信息。
登記冊初步涵蓋3類電子信息,包括預先錄製的語音或視像信息、傳真,以及短信或多媒體信息。
設拒收信息登記冊
為免「拒收信息登記冊」的資料被濫用,條例草案建議,電子促銷商如使用有關資料作條例草案指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均屬違法,最高罰款100萬元和入獄5年。
王永平強調,登記冊不會上載至網頁,讓任何人士瀏覽;並讓真正的商業機構向當局登記後,才能獲取該登記冊的名單。若商業機構知道名單上的資料後,仍故意發送信息,便是觸犯法例。
電訊局長可向違例者發出執行通知,說明糾正違規情況所需採取的措施。不遵從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第2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持續違例者,每天另罰款1,000元。
接獲執行通知者,可向根據條例草案成立的「非應邀電子信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受害者可提出申索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員,全是公眾人士;主席或副主席或需有法律經驗,以便處理法律上的問題。
當局估計,該委員會的營運成本每年約200萬元,主要是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年服務酬金和成員酬金,以及其他與聆訊有關的雜項費用。
為免有人濫用上訴機制,除非上訴委員會另有命令,否則提出上訴不會令執行通知暫緩生效。
黎陳芷娟表示,為更佳保障濫發電子信息的受害人,不論違反條例草案而濫發信息的一方已被定罪與否,可以就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提出民事申索。
如受害人所申索的賠償金額少於50,000元,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可罰百萬監禁五年
在未取得電子地址登記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供應、獲取或使用電子地址收集軟件,或電子地址收集清單以發送商業電子信息的罪行,刑罰較嚴重。
這些違規情況將在法庭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對於與濫發信息有關的詐騙及相關活動,當局建議訂立更重的罰則,使違例者可由法庭判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0年。警方負責執行此等詐騙及相關的罪行。
黎陳芷娟說,條例草案賦予電訊局的權力與其他法例相若,也沒有計劃大規模地擴張其資源。
電訊局在條例通過後將監察市場的發展,從而調配人手,但海外經驗顯示所需人手不太多。若需入屋搜查,電訊局局長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
國際合作問題關鍵
條例草案明天刊憲,7月12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黎陳芷娟表示,條例何時生效,端視立法會的審議進度而定,但政府會全速進行有關工作。
她預期,條例最快在下個立法年度獲通過,並分階段生效,初步預計給予業界3 - 6個月的寬限期。
黎陳芷娟表示,濫發的電郵信息大部分源自海外,故國際間的合作是處理問題的關鍵;並指出,條例草案為這類國際間的合作,特別是與已製訂反濫發信息法例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合作,提供穩固基礎。
電訊管今年上半年接獲1,700宗有關促銷電話的投訴,傳真、短信和電郵分別有577、64和56宗。去年全年分別為3,622、1,274、43和11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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