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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14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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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簽法院相互認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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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與黃仁龍簽署法院相互認可協議
司法互助: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簽署香港與內地簽訂司法互助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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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就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簽訂司法互助協議。

 

     新安排的目的是設立新機制,使內地和香港特區法院的判決,能在兩地簡易地相互執行,使債權人毋須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在債務人資產所在地再進行訴訟。

 

     這是兩地自1999年簽署《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安排》和《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安排》後,按《基本法》第95條達成的司法互助協議。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今天出席在中區政府合署舉行的簽署儀式。

 

實施初段有適當限制

 

     黃仁龍在簽署儀式上致辭時表示,新機制的細節,是他今年4月在北京訪問最高人民法院時敲定;在開始階段,新機制將有適當的限制。

 

     黃仁龍說:「首先,這項安排的適用範圍只限於源自商業合約的紛爭作出金錢上的判決,而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在自由訂立合約的基礎上,書面同意和協定內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去審理有關紛爭。」

 

     有關判決不包括所有內地和香港法院的判決。安排適用的判決,只限於內地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和一些獲授權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在香港則限於區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

 

     他說,為符合普通法中有關終局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特別為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的情況,制訂如有需要在內地再審案件的特別程序。

 

     黃松有指出,新安排標誌�兩地司法向更緊密協助關係邁進,相互協助的範圍,從民商事文書送達仲裁裁決執行方面向更高層次、更廣泛的領域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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