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今天裁定,41歲香港居民黃兆基,使用虛假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以及經宣誓後作出虛假陳述,判處入獄4個月。
被告承認使用虛假文書及經宣誓後作出虛假陳述的控罪,每項控罪各被判入獄4個月,同期執行。
案情透露,被告企圖利用虛假的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辦理在內地結婚的手續。今年4月從澳門回港時被入境處人員拘捕。
紀錄顯示,被告1997年在港登記結婚,2000年正式解除婚姻;他從未向入境處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2003年9月9日,被告帶同虛假的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前往律師事務所,並在律師見證下宣誓,聲稱自已從未結婚。
他帶同誓章及該虛假的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前往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要求該公司認證交件,由於職員對該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真偽存疑,入境處遂接手調查。化驗結果證實該紀錄證明書是偽造的。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使用虛假文書,即屬違法,最高刑罰是入獄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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