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今天裁定,53歲消防區長鄭振威,兩項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5個月。
被告因涉嫌協助1名消防裝置承辦商在承辦商註冊筆試中作弊,被控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他被定罪後提出上訴,案件其後獲發還重審。
暫委法官練錦鴻宣判時表示,被告所犯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故須判處入獄;並指出,被告的行為濫用消防處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考核制度,可對公眾安全構成影響。
練錦鴻也駁回被告提出的保釋申請。
鄭振威較早時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2004年12月被判入獄18個月;他當時獲准保釋,以待其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其後命令案件進行重審。
被告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書,以推翻重審的法令,但其申請被駁回,案件本月初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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