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今天裁定,大律師楊漢強以欺騙手段取得其專業培訓,罪名成立,判處入獄18個月。
案情透露,2000年5月1日至2002年9月4日期間,41歲的被告以欺騙手段,取得香港大學為他兼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而提供的講座及導修課。
被告虛假地表示當時受僱於酒店為「法律事務經理」,而其僱主容許他在日間修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並向港大隱瞞自己真正的職業是當時教育署的全職教師。
2001年2月25日至2002年7月11日期間,被告向教育署虛假地表示,欲申請無薪假期修讀與教育有關,或與其身為教育署教師職責有關的課程。
被告不誠實地向教育署隱瞞自己已獲港大錄取修讀「法學專業證書課程」,誘使教育署批准他放無薪的進修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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