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重申,從消防設施取水作非救火用途或非法經由未經水錶量度的內部供水系統取水,屬違法行為。
去年共有7人因非法從消防設施取水作洗濯及非消防用途被定罪和罰款500 - 3,300元不等;另59人因非法經由未經水錶量度的內部供水系統或政府支水管取水而被定罪,判罰款300 - 4,000元不等。
此外,7名承建商因非法利用位於屯門、天水圍、何文田、北角、赤柱、荃灣及元朗街上消防栓或水管的水作建築用途,被定罪及罰款1,000 - 4,000元不等。
市民應須遵守水務設施法例,切勿以身試法。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可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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