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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17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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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長收受利益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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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前偵緝警署警長蘇海泉,在職時接受1名受警方調查人士提供澳門單位的免費住宿,作為優待對方的報酬,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今天被裁定1項貪污罪名成立。

 

     55歲的蘇海泉,被裁定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條。

 

     同案被告45歲的顏俊銘,因涉及多宗案件被警方調查。顏俊銘被裁定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條。

 

     裁判官游德康押後案件至3月4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柙懲教處看管。

 

     案發時蘇海泉是偵緝警署警長,駐守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他2001年認識顏俊銘,當時顏俊銘懷疑涉及1宗刑事毀壞案件,須到警署報到;案件由蘇海泉的調查組負責。

 

     2003年3月,顏俊銘涉嫌在油麻地果欄非法集會,再次被蘇海泉的調查組拘捕。蘇海泉也有出席拘捕行動前的簡布會。

 

     同年7月,蘇海泉就兩宗懷疑傷人案件在辦公室與顏俊銘會面。同年9月1日,蘇海泉與顏俊銘在快餐店見面,期間顏俊銘向蘇海泉表示已支付澳門1個住宅單位的首兩個月租金,以及有關物業代理的佣金。

 

     蘇海泉告訴顏俊銘在上址居住6個月,兩人並同意由顏俊銘支付有關租金。有關免費住宿為蘇海泉對顏俊銘予以優待的報酬,違反其作為警務人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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