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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3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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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違防賄條例囚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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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商人陳志忠,以30,000元「答謝」警務人員,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

 

     52歲的陳志忠,曾就1宗警方調查的案件被邀請問話,他向有關警員提供30,000元,其後被廉政公署拘控。

 

     被告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8(1)條的控罪。有關控罪指他經警務處與香港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向1名警員提供30,000元。

 

     裁判官簡達仁表示,判刑時已考慮被告認罪及其對香港法律並不認識。

 

     被告曾就1宗案件,分別於去年12月及今年1月,前往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

 

     今年2月16日,被告再次往該科與有關警員會見。他獲告知警方的調查已完成,並尋求法律意見。

 

     被告其後向該名警員遞上紙條,載有字句:「為表達我的謝意,你可以接受我的30,000元嗎?」該名警員拒絕,並向上司匯報。案件其後轉介廉署調查。

 

     被告當天即被廉署人員拘捕,並在警誡下接受問話時,承認向有關警員提供金錢,以表示其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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