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水喉匠賴岳生行賄水務署職員,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6個月。
45歲的賴岳生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裁判官黃崇厚宣判時指出,廉署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觸犯有關罪行;而行賄公職人員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故須判被告即時入獄。
案發時,被告為持牌水喉匠,負責分別位於九龍觀塘道及農圃道的兩個單位的水務工程。
水務署在接駁有關單位的食水供應前,會提供水錶以供安裝,並視察有關單位,以確保水務工程符合規格。
為使到其水務工程申請獲優待處理,被告去年6月分別向水務署1名高級水務督察及1名助理水務督察各提供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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