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餐廳東主阻礙兩名勞工督察執行職務,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000元及堂費1,000元。
勞工處表示,十分關注機構負責人是否依法讓職員巡查,並指出,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妨礙根據該條文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均可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勞工處表示,勞工督察獲法例授權進入及視察工作地點,查閱由僱主保存的僱員紀錄及該些僱員的身份證明文件。
勞工督察須經常巡查各機構,執行勞工法例及《入境條例》賦予的職務。
勞工處表示,十分關注機構負責人是否依法讓職員巡查,並對違例人士作出檢控。
機構負責人在勞工督察執行職務時,應與他們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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