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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13日
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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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涉非法解碼器帶署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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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表示,根據《廣播條例》,任何人出售、進口、出口、製造、要約出售或出租任何未經批准的電視解碼器,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電訊局與警方3月10日在深水埗採取的聯合突擊行動中,共檢獲3台懷疑未經批准的電視解碼器、37張解碼卡及9部寫卡器,並帶走3人返警署協助調查。

 

     根據《廣播條例》,任何人出售、進口、出口、製造、要約出售或出租任何未經批准的電視解碼器,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電訊局表示,最近的1宗案例,入罪者被判入獄3個月。

 

     使用非法電視解碼器作商業用途,例如在食肆盜看收費的電視節目,均屬刑事罪行;而收費電視公司也可向使用非法電視解碼器的市民,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

 

     市民如購買或使用未經批准的電視解碼器,不僅可招致金錢損失,並須負上嚴重的法律責任。

 

     警方與電訊局將密切監察情況,並採取果斷的執法行動打擊這類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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