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前財務總監陳尚儀,因收受960萬元賄款罪成,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5個月;同時被判罰款30,000元,另向該美國公司歸還3,000元。
45歲的陳尚儀,是美國電子產品製造公司霍尼韋爾(香港)的前財務總監,較早時被裁定3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
法官施允義今天裁定,判陳尚儀入獄3年5個月,並判罰款30,000元,另向霍尼韋爾歸還3,000元。
陳尚儀在受僱於霍尼韋爾期間,向兩名設計工程公司合夥人索取回佣,聲稱可協助他們加快獲支付工程款項,並答應批出霍尼韋爾內地辦公室的裝修工程予該設計公司。
在1994年8月至10月期間,陳尚儀從該兩名合夥人合共收受960萬元,以批出兩項霍尼韋爾裝修工程。
陳尚儀在廉署展開調查前,已於1995年7月21離開香港,其後被發現居於美國新墨西哥州。
香港法院2001年12月19日發出手令通緝陳尚儀。2001年12月31日,律政司正式向美國提出要求,送陳尚儀回港。
去年6月14日,新墨西哥州區域法院的法官下令送陳尚儀回香港;並於去年8月由美國被引渡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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