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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12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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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財務總監涉受賄引渡回港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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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駐港電子產品製造公司前財務總監陳尚儀,涉嫌在職期間收受合共960萬元賄款,於廉政公署展開調查前已離開香港,其後被廉署通緝;今天(8月12日)從美國被引渡回港接受起訴。

 

     45歲的陳尚儀,是霍尼韋爾(香港)有限公司前財務總監,被新墨西哥州的警隊應香港政府要求,於2002年10月16日將其拘捕。

 

     陳尚儀在兩名廉署人員陪同下於洛杉磯乘搭航機,今晨返港。

 

     陳尚儀被控3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今午被帶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唐慕賢把案件押後至9月9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

 

     控罪指陳尚儀涉嫌在1994年8月4日至10月27日期間,從兩名設計工程公司合夥人收受合共960萬元,作為陳尚儀協助該設計工程公司取得「霍尼韋爾」或其相關聯公司的裝修工程項目,並獲支付該等工程項目的付款的報酬。

 

     陳尚儀在廉署展開調查之前,於1995年7月21日離開香港,其後被發現居於新墨西哥州。香港法院於2001年12月19日發出手令通緝陳尚儀。

 

     2001年12月31日,律政司向美國提出正式要求,將陳尚儀送回香港。

 

     陳尚儀自2002年10月16日被新墨西哥州的警隊拘捕後,一直進行引渡聆訊。

 

     今年6月14日,新墨西哥州區域法院的法官作出裁決,下令把陳尚儀送回香港。

 

     被告獲准以現金100萬元保釋外出。法庭下令被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在申報的地址居住、和每周向警方報到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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