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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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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院民事訴訟金額增至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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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通過決議,提高區域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權的金額上限,由6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由12月1日起生效。

 

     政制事務局表示,提高金額上限,可令區域法院聆訊更多訴訟,減低訴訟各方的訟費,有助公眾尋求公義。

 

     雖然預期區域法院聆訊的案件將增加,但司法機構將藉�更有效的案件管理方法及重新調配內部資源,處理增加的案件量。

 

     民事司法管轄權限上一次修訂是在2000年9月,提高至60萬元。司法機構在今年初完成檢討,並向政府當局建議將金額上限提高至100萬元。

 

     新的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的金額上限,適用於下列範疇:

 

•在合約、準合約及侵權行為訴訟中的一般司法管轄權;

 

•藉成文法則可追討的款項;

 

•衡平法司法管轄權;

 

•授予強制令╱禁制令及作出聲明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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