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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1日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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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廣場有否違約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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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表示,已要求時代廣場業主,解釋過去借用休憩空間給團體或商業機構辦展覽活動時的收費詳情;當局須掌握資料,才能確定有否違反公用契約的要求。

 

     至於會否採取法律行動,她說,暫時言之尚早,但有關行動必須按照公用契約的條款;並表示,上周已與律政司研究如何理解公用契約的條款。

 

     林鄭月娥今天(4月1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時代廣場個案屬於以公用契約管理的個案,當時是由發展商撥出自己的私人土地做公眾用途。

 

     這公眾用途主要是行人通道,但也是靜態的公眾休憩空間,並容許在3,000多平方米的休憩空間裡作展覽用途,亦可收費。

 

     她指出,收費在公用契約內字面的理解是指一些水、電的費用及相關的費用。自從當局知道目前的做法,已寫信要求業主解釋在過去借用休憩空間給團體或商業機構辦展覽活動時的收費詳情。

 

     林鄭月娥重申,市民若看了私人發展項目內的公眾設施名單後,發現享用有關空間或設施遇到阻撓時,可聯絡有關辦事處,當局會嚴肅跟進每宗個案。

 

     她表示,不擔心公眾設施的管理或整潔質素出現問題,因有關設施絕大部分是在私人發展商的土地,土地擁有人是不會容許管理不善而令自己的發展項目出現其他的問題。

 

     她相信,發展商是合理的,並知道按公用契約或土地契約而須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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