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表示,《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為住宅租賃提供的12個月過渡安排,即將結束;該條例撤銷住宅租賃的租住權管制條文,以及撤銷非住宅租賃的法定終止租約的最短通知期。
在該條例去年7月9日或以後簽訂的住宅租賃,業主及租客可自行依據雙方同意的條款履行租約。
在該條例去年7月9日生效前已存在的住宅租賃,若業主或租客擬終止租約,必須在租賃期屆滿後提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
條例規定,如由業主提出終止租賃,必須在擬終止租賃前至少12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如由租客提出終止租賃,則必須在擬終止租賃前至少12月向業主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
但在2004年7月9日之前已存在的住宅租賃,如業主已於條例生效後不久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並把通知期定為12個月,則該通知期便快將屆滿,而有關租賃也隨之而終止。
在去年7月9日之前已存在的住宅租賃的業主,如已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應盡早提示租客租賃終止的日期。
市民可瀏覽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瀏覽相關資料,或致電熱線2152 011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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