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員會表示,並沒有計劃修改出售居屋屋苑的大廈公契,以避免繳付尚未出售單位的管理費。
房委會今天回應報章報道有關出售居屋屋苑大廈公契條款問題時表示,內部審計小組雖曾建議探討修改居屋大廈公契的可行性,但經過研究後,認為這方案不可行。
正如其他私人物業,居屋屋苑的大廈公契,均須依據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所發的指引而制訂,並須在樓宇發售前,得到該處審批。
大廈公契是法律文件,用以釐訂業主與物業管理人的權責;確保物業得到妥善管理。
公契的條款訂明每名業主均須繳付管理費,發展商作為未發售單位的業主,也同樣受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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