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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3日

廢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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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廢物處置收費建議月中呈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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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廢物處置(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於12月5日刊憲,12月17日提交向立法會。    

 

     建議在堆填區、建築廢物篩選分類設施和公眾填料接收設施棄置建築廢物的建議收費,分別為每公噸125元、100元和27元。

 

     收費計劃旨在為廢物產生者提供經濟誘因,促使他們減少產生廢物和把廢物篩選分類,以便再用或循環再造,從而減慢堆填區的耗用速度。

 

     目前堆填區的耗用速度遠較預期快,只可維持8 - 12年。

 

     廢物處置條例已訂明非法棄置廢物的罰則。不過,實施收費計劃或會令問題惡化,故條例草案將為「建築廢物」設下定義和加強對非法棄置廢物的管制。

 

     政府將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提交新規例,列明收費計劃的詳情。

 

     收費計劃的要點,包括:設立直接付款制度,規定大型的廢物產生者開立賬戶,直接向政府繳付廢物處置費用;以及豁免所有在收費計劃實施前已批出的建築合約。

 

     政府將繼續與業界磋商安排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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