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洋船務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天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3,000元。
該名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名僱員,涉及款額約86,800元,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