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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30日
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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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罰款修訂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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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僱傭(提高第63C條所訂罪行的最高罰則)條例草案》本周五(12月2日)刊登憲報,12月14日提交予立法會首讀。

 

     修訂建議把欠薪罪行的最高罰則,由現行的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年,提高至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

  

     近年僱主拖欠工資及短付工資佔所有勞資個案的比例趨升,由2000年的27%,升至2004年的34%。

  

     去年因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較2003年增加13%,至504張。今年首10個月,這類傳票已達493張。

 

     勞工處表示,建議把第63C條下欠薪罪行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是適當的;此舉可向僱主傳達清晰的信息,讓他們知道必須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

 

     建議的罰則也與《入境條例》下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罪行的最高罰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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