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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12日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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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僱主違勞保例判罰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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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較早前1間食肆的僱主,被發現沒有為其10名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3,000元。

 

     勞工處呼籲,僱主無論聘用全職或兼職家務助理,均須投購勞保。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投購勞保,以承擔僱主在該條例及普通法下的法律責任。

 

     違例僱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一旦其僱員因工傷亡,僱主更須自行承擔補償和損害賠償的責任。

 

     為了提高市民對投購勞保認識,勞工處與水務署合作,在本月中至10月中期間,在約220萬張的水費單上,刊載僱主須為全職或兼職家務助理投購勞保的規定。

 

     勞工處也會在電台及電視台播放宣傳聲帶和短片,以及透過多個途徑派發宣傳單張,提醒聘用家務助理的僱主須投購勞保。

 

     勞工處表示,已設立投訴熱線2815 2200,讓懷疑其僱主未有投購勞保的僱員作出舉報。如有足夠證據,勞工處會檢控違例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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